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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因盗窃行为被处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2月1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经电话联系向他人出售假发票。同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至约定地点本市X路X路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伪造的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3本共计150份出售给王某,成交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保管财物清单及赃款、赃物照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统一发票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伪造发票及违法所得均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唐慧琴

书记员竺盈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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