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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生诉汪某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汪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汪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行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双方无其他争议为由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1,77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5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崔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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