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汪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汪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行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双方无其他争议为由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1,77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5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崔逸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