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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实益拓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三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一中民初字第272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民初字第2720号

原告北京实益拓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实益拓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昌平区X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略)。

被告陕西三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东开发区X路X号楼B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束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北京实益拓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三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07年4月26日,原告北京实益拓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三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实益拓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实益拓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三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54元,减半收取4927元,由原告北京实益拓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人民陪审员马晓亚

二00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瞿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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