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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犯包庇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现年35岁,因本案于2008年11月3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10日转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包庇罪,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秀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洪建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30日12时50分,任某涛(又名任某榕)驾驶鲁x号三轮车没省道21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x+900M处,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尹XX相刮后并碾压,造成尹XX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任某某为使任某涛不受追究,于2008年11月30日15时50分以肇事司机身份到尉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意图包庇任某涛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XX的陈述,证人王XX、魏XX、刘XX、牛XX、孔X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某定书,被告人任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明知任某涛是肇事司机,仍以肇事司机名义到公安机关投案,意图使真正的肇事者不受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30日起至2009年1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开尉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沈凤丽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李继红

签发人范开尉审批人耿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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