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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润佳创经贸有限公司诉北京嘉蓝广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1506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15065号

原告北京天润佳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润枫德尚苑(住宅)B座X室。

法定代表人翟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珂,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军,北京市正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嘉蓝广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铭,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嘉蓝广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润佳创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嘉蓝广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润佳创经贸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9.5元,减半收取1039.75元,由原告北京天润佳创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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