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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徐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住本市X村X号X室。

被告徐X,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退休,住本市X村X号X室。

原告周X为与被告徐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敏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双方相邻的窗户上方有楼上住户的空调滴水管,原本这些滴水顺着墙面而下,但被告在其窗外的花架底部放置木板向一侧延伸,还在木板上放花盆等,致使楼上空调滴水直接滴在木板上,造成水花四溅,使得原告无法开启窗户,同时水滴在木板上的声音也影响了原告的正常休息。为此原告提出异议,并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无结果。现起诉要求被告清除其窗户外花架底部向外延伸的木板及花盆,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

被告徐X未作辩称。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周X系本市X村X号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徐X为同号X室房屋共有产权人之一。原告阳台窗户位于被告卧室窗户西侧。被告在其窗户外搭有花架,由于被告在花架底部放置的木板向西突出延伸,同时该木板上放有花盆等物,由此引起原告不满,并几次向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反映。双方虽经协调但终未能解决。原告遂以上述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在诉讼中已将木板及花盆搬除,故撤回要求其清除木板及花盆的诉讼请求,但坚持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以上事实,除原告的陈述外,由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及附图、照片、被告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邻里之间应本着团结互助、有利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在其窗户外搭建的花架底部放置向外延伸的木板,不但对楼下其他住户产生安全隐患,也给原告的正常生活带来一定影响。虽然被告在诉讼中已自行搬除了木板和花盆,但由此引起的本案受理费理应由被告承担。同时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被告徐X自行清除本市X村X号X室窗户外花架底部向西延伸的木板和花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陆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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