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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x诉董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陆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x,现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鲍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x,现在法国留学。

委托代理人董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冯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

案由:离婚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陆xx与被告董xx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1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俊

审判员梁爱萍

代理审判员原金培

书记员姚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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