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普陀区某公司货运一部
被告洪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陀区某公司货运一部与被告洪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陀区某公司货运一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杜NyNy
书记员管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