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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某某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

被告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

本院受理原告XX与被告XX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90元,减半为6,7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周士钧

审判员孙宝祥

代理审判员虞勇强

书记员邹君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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