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省x市x区x塘x号。
委托代理人肖xx,男,19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市七星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方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xx,男,19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镇x区x幢x号x室。
原告顾x诉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裴孙英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x及其委托代理人方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x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4月相识,2000年1月2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唐x。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2003年被告迷恋上网络游戏,对家庭不管不顾,甚至将家中电器变卖,致使原告与儿子自2004年开始寄住于原告母亲家中,双方分居至今,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唐xx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法庭提供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月2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唐x。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之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4年原告与儿子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遂起诉来院。
庭审中,经与被告电话联系,被告称双方已分居6年,同意离婚,儿子随原告生活,但其现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抚养费,双方无共同经济,原告表示同意被告不负担儿子的抚养费。
以上事实,由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简要信息、结婚证原件、证明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为生活琐事产生争吵,原告与儿子搬回其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达6年,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鉴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本院依法准许双方离婚。对于儿子唐新页的抚养问题,原、被告一致同意由原告自行抚养,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顾x与被告唐xx离婚。
二、双方婚生儿子唐xx随原告共同生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蒋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