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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诉x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市xx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xxx,男,19x年x月1日生,汉族,住x市x区x路x弄x号。

被告x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市x区x路x号。

原告xxx诉被告x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红华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应于2010年5月15日前返还原告xxx所有的牌照号码为沪x/xx的x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发动机号码为xxxx、厂牌型号为xx);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xxx负担,此款应于2010年5月15日前给付原告;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红华

书记员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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