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蔡a,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a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蔡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蔡a酒后至本市闵行区X路X号中国工商银行A支行一楼ATM机处,无故用砖头敲砸、脚踢等方式,将一台日立牌ATM自动提款机显示屏砸损,经鉴定,物损价值为人民币5,125.90元。
2010年5月12日,被告人蔡a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蔡a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a、朴a的证言,工商银行A支行ATM监控录像,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a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物损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蔡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a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蔡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