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哈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长红,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盖晓峰,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碧替葳电视商品销售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昌运宫X号楼。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晨,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为孺,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内蒙古哈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哈伦公司)诉被告北京碧替葳电视商品销售咨询中心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哈伦公司于200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内蒙古哈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碧替葳电视商品销售咨询中心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130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原告内蒙古哈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马来客
代理审判员姜颖
人民陪审员李隽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董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