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
被告项某,女。
被告上海某光学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两被告因资金周转紧张于2008年1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利息每月500元。至今,两被告未归还借款。据此,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支付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的利息6000元和2010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
两被告均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愿意共同归还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项某、上海某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孙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6000元;该款两被告于2010年5月至2010年12月的每月25日前各支付7000元。两被告对上述分期履行的债务,有一期不按时履行的,则原告有权就所有未到期债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和两被告各半负担300元(两被告负担部分已当庭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5月12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莲
书记员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