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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诉樊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娄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新村X号甲X室。

委托代理人蔡X(系原告之子),住同原告娄X。

被告樊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新村X号甲X室。

原告娄X与被告樊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X的委托代理人蔡X,被告樊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娄X诉称,原、被告系邻居。被告入住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占用公用走道,在公用走道上安装防盗铁门,并在防盗铁门上悬挂塑料薄膜和门帘,将原告的卫生间窗户拦在铁门内,致使原告卫生间的通风、采光、透气受到很大影响,被告还在铁门内的公用走道上堆放杂物及鞋柜,并疏于清理,导致滋生大量白蚁,对原告室内家具等构成威胁,虽经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铁门并清除堆放物,但被告拒不接受。故起诉要求被告将安装在X室门外公用走道上的铁门予以拆除,并将公用走道上的堆放物予以清除。

被告樊X辩称,被告于1998年入住现住房后一直使用走道上的铁门,与原告也和睦相处,近年来,由于原告装修房屋将防盗门改为向外开启,为此双方产生矛盾。现如果原告将进户门恢复,被告愿意拆除铁门、清除堆放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里关系。原告为上海市徐汇区X新村X号甲X室房屋权利人,被告樊X系同号甲X室房屋权利人。被告户在X室门外公用走道上安装了防盗铁栅门,将部分公用走道和原告卫生间窗户拦在铁门内,被告并在铁门内的公用走道上放置了鞋柜及零碎物品。近年来,原告装修房屋时将X室原有向内开启的进户门与向外开启的铁栅门拆除后改为向外开启的全封闭式样防盗门,致使该门与被告的铁栅门存在互相碰撞隐患,为此,双方产生分歧,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诉请。被告则以辩称理由坚持自己的观点。诉讼中,针对原告的防盗门被告已另案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外,另由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现场照片、被告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邻里之间应本着团结互助,有利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方在为了自身利益进行搭建时,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对他人的正常生活等造成妨碍,X室住户在公用走道上安装铁门,将X室卫生间的窗户拦在其内,不仅将部分公用走道占为己用,且对相邻方正常使用公用走道造成妨碍,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铁门,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公用走道上放置鞋柜等物品,也对相邻方正常使用公用走道带来一定妨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清除走道堆放物,本院也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将X室进户门恢复为向内开启,因已另案提起诉讼,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樊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上海市徐汇区X新村X号甲X室进户门外公用走道上的铁门予以拆除;

二、被告樊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放置在上海市徐汇区X新村X号甲X室进户门外公用走道上的鞋柜及零碎物品予以清除。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建红

书记员陆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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