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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诉王X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

被告王X。

原告赵X诉被告王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审理,现已缺席审理并审理终结。

原告赵X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原一直共同生活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房屋内。1997年底,原告下岗待业,经济发生了困难,被告分别于1998年、2007年提出了离婚的要求,法院未准许。2009年,被告以房屋装修为由,威胁原告搬出。装修完成后,原告几次要求搬回居住,遭被告拒绝,致使原告无家可归。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排除被告对原告居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房屋的妨碍。

被告王X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夫妻。原告赵X系该房租赁户主,原一直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内。自1997年底开始,原、被告关系不睦,被告分别于1998年、2007年、2009年起诉法院要求离婚,但法院未准许。2009年春节,因该房装修,原告搬出,待房屋装修完毕后,被告拒绝原告搬入,原告交涉无果,遂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根据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房屋租赁卡、收条及证明及原告陈述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赵X作为本市浦东新区X室房屋租赁人,对该房享有合法居住权,被告无权妨碍原告居住。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应排除对原告赵X居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房屋的妨碍。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嵘

审判员陈晖

代理审判员钱林森

书记员孙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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