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被告李某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人民币5300元;
二、双方今后无其他争议;
三、原告王某当庭支付被告李某人民币600元(已履行),原被告李某垫付的医疗费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王某。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