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男。
被告陈某,男。
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受理了原告夏某诉被告陈某担保合同纠纷案,依法由审判员朱筱菁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夏某诉称,2009年2月,被告为借款人孙荣良夫妇向原告的借款作担保,现因借款人不知去向,故原告要求作为担保人的被告归还尚余的借款4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被告陈某辩称,被告确实作了担保,但被告目前无能力还款。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5日,借款人孙荣良、周明红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自愿为借款人作担保,在借条的担保人一栏中签名。嗣后,借款人下落不明,原告故向被告催讨,被告曾归还了1万元,余款一直未还,故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某应归还原告夏某40,000元,其中,2010年6月17日、7月17日前各归还10,000元,余款20,000元分别于2010年8月-11月的每月17日前各归还5,000元。若任何一期逾期,原告有权就余款的全额一并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832.55元,减半收取416.2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筱菁
书记员陈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