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
被告徐某,男。
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徐A随被告徐某共同生活,原告张某自2010年5月起每月支付徐A抚养费人民币300元至徐A十八周岁时止;
三、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定A室房屋归原告张某所有;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B房屋归被告徐某和徐A共有。被告徐某应给付原告张某财产折价款人民币100万元。具体给付日期:2010年5月30日之前给付10万元;同年6月30日之前给付50万元;2011年4月30日之前给付20万元;同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20万元。被告如有一期未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已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