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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诉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汤XX。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XX诉被告陈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樊家栋

书记员施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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