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
委托代理人xx(系原告姐姐),X年X月X日生,住xx。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x诉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贤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x诉称,原、被告在2003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7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原、被告婚姻基础差,二人没有共同语言和兴趣,婚后矛盾不断,被告脾气暴躁,经常谩骂原告及原告母亲,并动手打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现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被告赵x辩称,原、被告结婚至今已八年,感情基础深厚。婚后被告确与原告父母相处不睦,但原、被告二人之间并无矛盾,现原告提出离婚主要是受其母亲和姐姐唆使,只要原告母亲不参与,夫妻还是能和好的,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03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7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关系较好。2005年被告流产,之后被告与原告父母相处不睦。2010年5月5日原、被告同往杭州旅游,2010年5月19日原、被告为经济等发生争执,被告遂回娘家居住。2010年5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请求,被告则认为,夫妻间尚有感情,希望和好,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分歧,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逾八年,在共同生活中亦已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间主要矛盾是因被告与原告父母相处不睦引起,今后只要原、被告积极面对并妥善处理目前的家庭矛盾,共同努力、相互体谅,夫妻关系有望改善。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到破裂之程度,原告目前坚持离婚,尚无必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余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余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刘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