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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诉叶x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

被告叶x。

原告赵x诉被告叶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桔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万水诉称,本案系争房屋x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系案外人高x之女王x于1995年向x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所购买,后转让给高x。2002年7月16日,时任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x先后与许x和本案被告叶x恶意串通,在被告未实际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通过采取签订假合同、出具假发票的非法手段,将系争房屋的产权非法过户到被告名下。邓x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高x曾起诉要求x公司将系争房屋给予过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支持了高x的诉讼请求。后该判决因故未能得到执行,现系争房屋的产权仍登记在被告名下。2008年9月16日,原告与案外人高x签订权利转让合同,约定高桂英将其在(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项下所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原告,并确认由原告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支付了全额转让款。现原告起诉要求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确定给原告。

被告叶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时被告是邓x的驾驶员,邓x称系争房屋是公司的,因公司原因要借用被告的身份证将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被告的名下,合同由被告所签,被告未支付房款。被告是按x公司的要求登记产权的,应由公司决定是否变更产权登记,被告无权决定。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高x之女王x于1995年5月就购买本案系争房屋与x公司签订了预售合同,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996年,王x将系争房屋转让给高x并经x公司确认。1997年5月,x公司将系争房屋交付给了高x,但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2002年7月,时任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邓x与被告签订关于系争房屋的虚假买卖合同,在被告未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将系争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至被告名下,并以系争房屋作抵押,以被告的名义向中国银行上海市x支行(后更名为中国银行x支行)贷款,签订了抵押贷款担保合同,办理了关于系争房屋编号为沪房地产市他字(2002)第x号的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骗取银行贷款。后邓x于2004年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决追究刑事责任。1995年,高x向本院起诉要求x公司为其办理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和过户手续,本院(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高x办理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和过户手续并将该房产权登记在高x名下。后该判决因故未能执行,系争房屋的产权至今仍登记在被告名下。

2008年9月16日,原告与案外人高x签订权利转让合同,约定高x将其在(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作为原告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债权、诉讼权、申请执行权等转让给本案原告,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元。审理过程中,高x确认原告支付了全部转让款并同意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表示其愿意承担系争房屋转移登记至其名下的所有税费。

2004年,中国银行上海市x支行将其对本案被告的债权及全部从权利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转让给中国x公司x处(以下简称x公司)。2009年,x公司因本案被告未按期还款,起诉要求本案被告还款并对本案系争房屋行使抵押权。本院(2009)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无效,驳回了x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经二审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4)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房地产登记信息、权利转让合同及公证书、收款收据、(2009)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高x确认原告付款及同意系争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的公证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系因受x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邓x的指使,通过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而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被告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未支付任何对价,损害了他人的权益。(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公司为高x办理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和过户手续并将该房产权登记在高x名下,该判决实质上否定了被告对系争房屋享有产权,该房屋的产权本应转移登记至高x的名下。后高桂英将其在(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所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了原告,于法不悖,现原告要求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确认归其所有,本院予以支持,因产权登记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原告自愿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x房屋的产权归原告赵x所有,因产权登记至原告赵x名下所需的全部税费由原告赵x负担。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叶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桔英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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