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林某。
被执行人上海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黄某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人民币x元及至付款之日的违约金(x元自2009年5月7日起每日万分之五,x元自2009年8月7日起每日万分之五,x元自2009年11月7日起每日万分之五),承担案件受理费4712.50元、执行费人民币8072.1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x.63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李鸣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炜
审判长李鸣
审判员李鸣
书记员徐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