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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诉被告施某、吕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男。

委托代理人顾志宏,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男。

被告吕某,女。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

原告朱某与被告施某、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之委托代理人顾志宏,被告吕某之委托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其与被告施某系朋友关系。2006年11月2日,施某确认拖欠其货款92,965南非兰特。经催讨至今未还。上述欠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共同经营、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故应由两被告共同归还。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欠款92,965南非兰特(按照2008年3月18日汇率折合人民币82,274元)。

原告朱某提供“欠条”一张,说明欠款事实。

被告施某未作答辩。

被告吕某辩称,自2005年4月被告施某提出离婚诉讼至今,两被告之间再无任何经济往来。原告现提供的欠条系被告施某所写,该债务的情况其本人一无所知,亦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应由其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施某系朋友关系。在南非做生意时有业务往来。2006年11月2日被告施某在南非出具欠条一张:今共欠朱某货款Rx(玖万贰仟玖佰陆拾伍兰特)。因被告施某至今未还上述欠款,原告诉讼来院。

另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5年4月施某曾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未予准许。2007年5月吕某提出离婚诉讼。2008年5月一审判决离婚,现在上诉中。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被告吕某陈述、民事判决书等为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依法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施某因经营所需欠付原告货款,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证。被告施某至今未予归还,违背法律规定。原告现主张被告施某还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根据查明的事实,两被告在2005年离婚诉讼纠纷后即无任何往来,在此之后被告施某对原告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依法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吕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施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应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施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某92,965兰特(或以2008年4月18日即起诉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后支付);

二、原告朱某要求被告吕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6.9元,财产保全费842.7由被告施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被告施某在三十日内,原告朱某、被告吕某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谭永玮

审判员张君默

代理审判员孙亦玢

书记员鲁佩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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