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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莉诉查俊峰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a,上海市A法律服务所工作。

被告查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陆a,上海市B法律服务所工作。

原告张a诉被告查a离婚纠纷一案,于2004年7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伟明独任审判,于2004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a及其委托代理人黄a、被告查a及其委托代理人陆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a诉称,婚后被告不照顾原告和儿子,不给生活费,未尽其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为此,原告曾回娘家居住。2004年5月26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竟将烫开水泼向原告,造成原告身体受伤,双方自此分居。现夫妻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450元,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双方的结婚登记申请书、验伤单、被告的收入证明、保单及发票等证据;

被告查a辩称,原告所述离婚理由及事实是不存在的。婚后被告将收入交原告,双方关系是好的。但原告对被告父母不好,双方为儿子的姓氏也有过一定矛盾。2004年5月26日,双方为琐事产生矛盾后,是原告将烫开水泼向被告,被告身体也受伤害。现考虑到小孩,对原告仍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验伤单、发票及照片等证据;

经庭审及质证,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次年10月登记结婚,2003年12月生育一子名查b。双方婚前关系较好,婚后感情也尚可。自小孩出生后,双方曾为儿子的姓氏产生过一定矛盾。2004年5月26日,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住回娘家,双方自始分居。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

审理中,因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好。婚后感情也尚可,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致产生了一定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现被告念及儿子并对原告仍有感情,本院希望双方今后均能正确处理日常琐事中发生的矛盾,互相谅解,互相尊重,多加交流并及时沟通,相信双方关系能得以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a要求与被告查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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