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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刘某抚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英文名:XX,又名XX)

被告刘某(英文名:XX,又名XX)

案由抚养纠纷

原、被告于1998年在菲律宾同居生活,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陈某(英文名:XX)。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陈某(英文名:XX),现要求确定孩子的抚养权。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自2010年9月起,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非婚生之子陈某(英文名:XX)由原告陈某抚养;非婚生之女陈某(英文名:XX)由被告刘某抚养。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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