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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诉倪x等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

原告王x。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

被告倪x。

被告x社。

法定代表人王x。

委托代理人完x。

委托代理人周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王x诉被告倪x、x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王x撤回对被告倪x、x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5元,由原告王x、王x承担。

审判长陈嵘

审判员李桔英

代理审判员王根林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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