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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21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宋晓龙、黄某乙、李某某、韩某、常某某、吴某某等人(六人均已判刑),在许昌市X街龙腾网吧二楼无故对被害人王x进行殴打,致使王x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x的伤情程度为轻伤。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王x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x陈述、伤情鉴定,同案人宋晓龙、黄某乙、李某某等人供述、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自首材料,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系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艳

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樊紫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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