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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段某某请求承认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婚姻纠纷部门离婚一案的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昆民六初字第82号

申请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中国公民,云南省人,现居住(略)。身份证号:x。

申请人段某某于200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婚姻纠纷部门(x)对段某某与韩文芳离婚一案的判决。该判决结果是:“1.依据《家庭关系法》第170条第二款的规定,基于事实和证据,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x,x,x.)。2.被告拥有孩子段某丁(X年X月X日出生)的监护权(x(ren)x,i.e.x/03/86)。3.…4.原告每月应支付给被告380美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x’x(day)x,x’x,x$x;x…。(a)本案中,孩子的基本抚养费为每月380美元[如果存在以下情况,还要加上儿童托育费、保险公司不支付的健康费、教育或其他费用](x$x;[plus,x,x,x,x;](b)非监护方承担的孩子的基本抚养费并非不公平或不适当(x-x’x.)。5.…6.与抚养、监护及探视方面的有关事项,家庭法庭被授予与最高法院同样的管辖权。(x,x,x)”判决书存档日期:1996年5月16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婚姻纠纷部门对段某某与韩文芳离婚一案于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96-x号解除婚姻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婚姻纠纷部门(x)于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96-x号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判长蔺以丹

代理审判员蔡涛

代理审判员徐群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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