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中国公民,云南省人,现居住(略)。身份证号:x。
申请人段某某于200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婚姻纠纷部门(x)对段某某与韩文芳离婚一案的判决。该判决结果是:“1.依据《家庭关系法》第170条第二款的规定,基于事实和证据,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x,x,x.)。2.被告拥有孩子段某丁(X年X月X日出生)的监护权(x(ren)x,i.e.x/03/86)。3.…4.原告每月应支付给被告380美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x’x(day)x,x’x,x$x;x…。(a)本案中,孩子的基本抚养费为每月380美元[如果存在以下情况,还要加上儿童托育费、保险公司不支付的健康费、教育或其他费用](x$x;[plus,x,x,x,x;](b)非监护方承担的孩子的基本抚养费并非不公平或不适当(x-x’x.)。5.…6.与抚养、监护及探视方面的有关事项,家庭法庭被授予与最高法院同样的管辖权。(x,x,x)”判决书存档日期:1996年5月16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婚姻纠纷部门对段某某与韩文芳离婚一案于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96-x号解除婚姻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婚姻纠纷部门(x)于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96-x号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判长蔺以丹
代理审判员蔡涛
代理审判员徐群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