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于2007年7月,向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了1张卡号为x×××××××(挂失后补办卡号为x××××××)的信用卡,后持该卡透支消费、提现,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0,270元,逾期后,经该行多次催讨,被告人吕××拒不还款。
2010年4月13日,被告人吕××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退出了全部赃款本息计人民币12,228.89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工作人员舒××的陈述笔录,相关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消费交易明细表、催收记录及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吕××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已退还了全部赃款本息,依法可免除处罚。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卞飙
书记员倪帼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