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尤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X村X栋X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孙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某区X路X弄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xx归还原告尤xx借款人民币20,000元,此款于2010年10月31日前归还人民币5,000元,于2010年12月31日前归还人民币5,000元,余款人民币10,000元于2011年1月31日前付清;
二、被告孙xx于2010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尤xx借款利息人民币1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2元,按诉前调解标准收取人民币30元,由被告孙仁宽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静
书记员盛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