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某,女,34岁,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乙,女,13岁,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系被告李某乙母亲。
被告李某丙,男,6岁,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系被告李某丙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蒋某某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银行存款x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陈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廷刚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赵伟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