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平,河南应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香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3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平、被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1994年7月7日我与被告结婚,女儿王某莼现年8岁。近年来,因被告工作地距家较远,一星期才能回家一次,可被告回到家中经常无事生非,且不孝顺父母。为此我们多次发生争吵,婚姻已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莼由被告抚养,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郭某辩称,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一直孝顺原告父母,每次回去探望都是被告掏钱给原告父母买礼物。原、被告并未经常发生争吵,偶尔争吵也是因为教育孩子。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原系同事关系。1993年初二人经朋友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并于1994年7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1年11月,原、被告收养一女王某莼,该女生于X年X月X日。2010年1月,因被告夜晚一点左右给正在值班的原告长时间打电话,引起原告不满,提出与被告离婚。原告赌气草拟一份离婚协议书,后反悔。不久适逢原告被查出患有疾病,原告认为被告嫌弃、怀疑自己,遂多次提出和被告离婚,遭拒。2010年5月1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因原、被告沟通方式欠妥,导致矛盾激化,现原告离家暂住单位。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离婚协议书、被告上网记录、结婚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牢固。现结婚多年,夫妻感情较好。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妥善解决矛盾,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应判决不准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香
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