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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法民二初字第55号原告黄某乙诉被告黄某丙、黄某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0年1月22日受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黄某丙、黄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乙于2010年3月18日以管辖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丙、黄某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丙、黄某丁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901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审判员谷敏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方永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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