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明光,郏县X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辛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缺席)。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明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辛某某经公告传唤逾期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嬖桓骞叻扑撼遥臀缓姹硕谌裨暽W瓷厂干活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05年10月24日在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至今未举行结婚仪式。由于原被告之间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登记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现已分居四年。故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辛某某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打工期间相识自由恋爱,于2005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07年3月份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没有音讯,现双方已分居三年有余,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诉讼中通过询问被告父亲,其也证明被告已有几年没有消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短,婚后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外出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双方已分居三年有余,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谢某某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丽丽
审判员贾卫真
代理审判员张潇
二Ο一Ο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