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X路完美人生洗浴中心,将被害人王××放在洗浴中心床铺枕头下的LG牌x型手机盗走(经评估价值18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王×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赃物照片、提取笔录、领条、辩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洛伟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