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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景伦、一审被告河南时代天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景伦、一审被告河南时代天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漯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裁定如下:

将原判决书第七页第一行“中国重型汽车销售公司”变更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吴玉良

审判员张素丽

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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