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景伦、一审被告河南时代天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漯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裁定如下:
将原判决书第七页第一行“中国重型汽车销售公司”变更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吴玉良
审判员张素丽
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