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7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至本市X路X号旺年118宾馆X房间,在注射毒品后,公安人员进入房间将其抓获,并查获被告人王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二包毒品。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王某的0.16克白色粉末和10.66克白色粉末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及案发现场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王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11年3月11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及吸毒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施峗
书记员谭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