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
被告王某
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已经(2009)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处理完毕。现原告又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原告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丁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