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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

被告王某

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已经(2009)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处理完毕。现原告又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原告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丁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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