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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xx诉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刘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弄X支弄X号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xx应于2010年10月15日前归还原告沈xx借款本金人民币24,26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元,减半收取205.50元,由被告朱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7月15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仲徐惠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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