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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xx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倪xx委托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xx,总经理。

被告倪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倪xx归还原告上海xx广告有限公司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18,000元,该款由被告倪xx于2010年10月起于每月的10日前按月归还人民币5,000元,直至还清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被告倪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7月9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仲徐惠

书记员万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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