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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樊XX诉被告季XX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樊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

被告季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X,现住X。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樊XX提出离婚,被告季XX同意离婚;

二、女儿季XX随原告樊XX共同生活,被告季XX自2010年8月起,每月负担抚育费800元至女儿季XX18周岁止。支付方式:2010年8月至12月的抚育费于2010年8月31日之前支付;2011年1月起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各支付当季度的抚育费;

三、被告季XX对女儿季依匀有探视权,探视具体时间由原、被告自行协商,另探视不得影响女儿季XX的正常学习及生活;

四、现在原、被告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六、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1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红

书记员苏胜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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