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女,24岁。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郑州市金水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某诉称,2008年11月18日,原告借给被告陈某某现金2万元,陈某某为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未提供其所诉被告陈某某合法、有效的身份情况,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范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昌晓燕
审判员刘慧敏
代理审判员白鸽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