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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人寿保险驻马店分公司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驻马店分公司)。

代表人贾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栗某某,该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崔长青,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某,男,汉族,1961年出生,下岗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蔡海彬,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人寿保险驻马店分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寿保险驻马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栗某某、崔长青,被上诉人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海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治安

审判员张怀珍

审判员亓宽义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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