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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某某交通肇事案
时间:2009-07-14  当事人:   法官:马占西   文号:(2009)宝刑初字第14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行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5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某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行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行某某驾驶豫H-x(豫H-B580挂)号斯达-斯尔太牌重型厢式半挂车顺平郏公路由南向北行某至后李庄村路段时,撞到过路人武某海,造成武某海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5月10日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行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某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行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行某某驾驶豫H-x(豫H-B580挂)号斯达-斯尔太牌重型厢式半挂车顺平郏公路由南向北行某至宝丰县X镇X路段时,与赶羊过马路的闹店镇X村民武某海相撞,造成武某海受伤,被告人行某某立即拨打“120”求救,拨打“110”报警。后被害人武某海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5月10日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行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x.44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行某某供述:2009年5月8日,其驾驶豫H-x(豫x挂)号重型半挂厢式车,在舞阳拉了40多吨盐回孟州,下午3点半左右,顺平郏公路由南向北行某至宝丰县X镇X村时,从后李庄村中出来一个老汉,赶了几只羊,由路X路口出来向路西过,当其车距老汉有二十米左右时,老汉已赶着羊过中线,突然一阵风将老汉的草帽向东刮掉,老汉拐回来拾草帽,弯腰抓一下没抓住,草帽又被风刮向东,其赶紧踩刹车,按喇叭,并向东打方向躲让。老汉继续追他的草帽,跑到其车前弯腰拾草帽,车已经站不住了,车的左前部将老汉撞到在地。其赶紧下车,看见老汉头朝北躺在车的左后轮后面,右手、右脚、头上流着血,其见状,拨打“120”,并打“110”报案。其上前蹲下扶着老汉的头,问他啥样,他光说疼。之后救护车到了,将他拉走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武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5月8日下午3点多,同村的武某晓到其家中,称其兄武某海在村X路上被车蹍了,其赶到村X路上,看见一辆半挂重型货车,车头向西北、车尾向东南停在平郏公路的东侧。其兄在半挂货车的左边,第二个轮的西南方,距轮胎有一米左右,头朝西北躺着,右脚被车轮碾碎了,右手撕裂了,额头上一个口子流着血,一个青年男子蹲着,扶着其兄的头。围观的人说这个青年男子就是驾驶员,并说已经打“120”要救护车,打“110”报案了。停一会儿救护车到了,其与肇事车上跟车的人、叔伯哥武某炎一起到宝丰县人民医院。10日上午转平顶山市152医院抢救,10日下午4点左右,其兄武某海因抢救无效死亡。

(2)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5月8日,其在郏县家里干活,侄媳妇给其打电话,告知其丈夫武某海发生交通事故,其就直接赶往宝丰县人民医院。其丈夫在家养一群羊,平时在家放养。

3、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公(交)认字[2009]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行某某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经济赔偿凭证、赔偿调解申请书等证实被告人行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x.44元。被害人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事故车辆痕迹笔录、尸体检验报告、户籍证明、发破案抓获经过等分别证实了本案的现场情况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当庭出示质证、认证,法庭予以确认。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行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一人死亡,其行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行某某案发时积极抢救伤员,积极报警处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有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某日起计算。判决执行某前先行某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1日起至2009年8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占西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延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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