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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张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在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创新创业园BX幢X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在洛阳市X村安居小区X栋X门X号

上诉人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洛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16日被告张某到原告逖悉开公司工作。2007年1月17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09年7月16日终止。2008年10月4日被告张某开始休产假。后张某于2009年1月21日到原告逖悉开公司上班时,因产假工资加班费等问题与其发生争议。2009年5月4日经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高新劳仲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逖悉开公司向张某支付产假工资6628元,支付2007年1O月5日至2008年lO月4日之间的周六加班工资6838元,支付带薪年假(5天)工资1025.7元。原告逖悉开公司不服该仲裁向法院起诉,遂引起本案纠纷,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逖悉开公司与被告张某因产假休息发放工资、年休假带薪、周六加班等问题发生争议,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就以上作出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以上劳动争议是属于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争议,该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张某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该仲裁裁决书之曰起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原告逖悉开公司是用人单位,对该份裁决不服无权向法院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以上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仲裁裁决的工资额为x多元,超过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50元)十二个月金额,不是终局裁决,我方有权起诉。且上诉人没有拖欠被告星期六的加班费及产假工资。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逖悉开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因产假休息发放工资、年休假带薪、周六加班等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已经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双方劳动争议是属于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争议,该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故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园

审判员:胡豫勇

审判员:杨洪

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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