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康乃馨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济民,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宏杰,上海海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康乃馨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0日之前将11,200美元支付至原告江苏康乃馨织造有限公司账户,以最终和全部解决本案纠纷;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37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1,468.50元,由原告江苏康乃馨织造有限公司负担734.25元,被告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34.25元;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7月23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汪洋
书记员姜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