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孝伟,上海陈海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加坡慧洋海运公司。
被告台湾慧洋海运股份公司。
被告万某。
委托代理人王洪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剑锋,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屠某某与被告新加坡慧洋海运公司、被告台湾慧洋海运股份公司、被告万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6日书面确认各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本案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屠某某撤回对被告新加坡慧洋海运公司、被告台湾慧洋海运股份公司、被告万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43.8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3,821.94元,由原告屠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刚
审判员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潘燕
书记员顾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