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甲与李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7-29  当事人:   法官:庞丽   文号:(2009)松民一终字第3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

上诉人李某甲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08)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原告李某甲、李某诉称,2004年12月30日,我们与被告约定,将我家的“新庙镇南加油站”租赁给被告张某某经营,双方签订了《承包经营加油站合同》,该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为五年,即自2005年1月5日至2010年1月5日。承包款分三次付清,即承包之日起被告交付第一笔承包款12万元;2007年1月5日被告交付第二笔承包款12万元;2009年1月5日被告交付第三笔承包款6万元。被告第一笔承包费已交付,第二笔、第三笔承包费被告拒不交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交付第二笔、第三笔承包费共18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第二笔承包费的利息。

原审被告张某某辩称,原、被告所签订的《承包经营加油站合同》无效,因为加油站的经营是特许行业经营,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违背了《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另外,自2006年前郭县国税局要求加油站使用IC卡报税,而使用IC卡需负责人履行相关的手续,可原告至今仍不履行相关的协助义务,致使该加油站无法改用IC卡,税务机关也因此自2007年停供发货票,使我无法经营,蒙受经济损失,因此不能支付给原告承包费。而且原告所主张的第二笔承包费12万元,已超过诉讼时效。基于以上原因,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审理认定,2004年12月30日,原告李某乙同被告张某某签订了《承包经营加油站合同》,该合同约定,1、由被告张某某承包经营原告的位于前郭县X镇袁家大队郑家屯东的“新庙镇南加油站”。2、承包期限自2005年1月5日至2010年1月5日止共五年。3、承包金额及承包金的支付方法为:承包金分三次付清,(1)自承包之日起被告向原告交付第一笔承包金12万元人民币;(2)2007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交付第二笔承包金12万元人民币;(3)到2009年1月5日乙方向甲方交付第三笔承包金6万元人民币。4、被告仍使用原告原来账目,由原告将原管理的账目移交给被告,但如税务、工商检查部门检查出问题后,其责任划分为签订合同之日以前的问题由原告负责,合同签订之日以后的问题由被告负责。原告向被告移交了该加油站及工商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等。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笔承包金12万元,接受了该加油站并营业。被告经营至2006年国税局要求加油站使用IC卡报税,而办理使用IC卡需加油站登记的负责人履行相关的手续,因原告怠于履行相关的协助义务,致使该加油站无法改用IC卡,税务机关也因此自2007年停供被告发货票,被告无法经营,使被告蒙受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签订的《承包经营加油站合同》以及前郭县国家税务局长山分局的《证明》在卷为凭,足资认定。

原审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承包经营加油站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应当认定原、被告所签合同合法有效。由于原告怠于履行协助义务,没有协助被告办理IC卡报税,造成国税机关停止向该加油站供发票,使被告不能正常经营,被告以此为抗辩理由,拒付原告2007年以来的租金,予以支持。依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向原告履行最后一笔承包金的时间为2009年1月5日,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未过。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六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某甲、李某乙上诉称,在承包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由上诉人为其办理IC卡报税的义务,而且被上诉人一直经营加油站,没有停止营业。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判,判决张某某给付承包费18万元。

本院认为,双方按合同的约定承包经营加油站的情况属实。但原审中,前郭县国家税务局长山分局仅证明对加油站停供2007年的发货票,而原审原告一审起诉时已是2008年12月,且上诉人李某甲在上诉后提供了张某某经营的加油站在2008年从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的证据及加油站正在经营并向加油者提供发票的证据。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前郭县人民法院(2008)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前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费3900元,由本院退给上诉人李某甲。

审判长庞丽

代理审判员王明星

代理审判员郑智强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白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