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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诉北京金源正和医药研究所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8-04  当事人:   法官:陶志蓉   文号:(2009)昌民初字第8865号

原告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药都南大道X号,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北京金源正和医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谷某某,所长。

案由:技术委托开发合同

原告与被告2005年签订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原告委托被告研究开发四个项目。原告于2005年10月向被告支付了研究开发费。后因开发项目未被国家批复,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因费用返还发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回原告合同款22.4万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18万元整,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四个月内付清;

二、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已交付)。

上述协议已经于二○○九年八月四日经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认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系对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的书面确认,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凭证。

审判长陶志蓉

审判员李汝银

代理审判员崔亮

二○○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郑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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